传真怎么发送和接收(传真接收方需要做什么)

在商务合同中,一项看似平凡的内容——送达条款,却愈发受到关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约定,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源头。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完善送达条款的重要性。本文将深入探讨送达条款的重要作用,并提供一些设定完善有效送达条款的实用建议。

一、送达条款: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蕴含巨大风险

1、在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简单注明并不等同于有效的送达条款。

若合同中未对地址进行特别说明,将导致签约方是否能够依据此地址向其他签约方进行有效送达产生争议。

一方面,签约方可能会存在地址变更但未及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便按照该地址进行送达,仍无法完全避免可能因商业信函或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或退回而导致无效送达的情况。

2、完备的送达条款对于合同各方履行通知义务至关重要。

这样的条款一般包括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无效的界定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

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并非仅仅是为了方便签约各方相互发送通知,而是旨在确保通知的有效送达,以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因送达问题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或无效送达,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传真怎么发送和接收(传真接收方需要做什么)

3、完备的送达条款还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将送达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旦合同履行引发争议并提起诉讼,可直接按约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

这样能极大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公告送达通常需要至少发起诉讼状、判决书两次公告,境内主体需2个月,境外主体需6个月)并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

因此,合同中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显得尤为重要,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通讯畅通,纠纷解决更加高效。

二、设计完善送达条款:避免纠纷,节省时间成本

在商务合同中,送达条款虽然看似细节,却是关系到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通信畅顺和法律效力,设定完善的送达条款尤为关键。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考虑的要点:

1. 确定送达信息

送达信息必须详尽,并且要准确反映签约主体的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对于涉及第三方主体的情况,还需附上关联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文件。

2. 选择送达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的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含快递和信件)、专人当面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等。对于电子送达,必须明确其方式和方法,并确保其与书面送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 明晰法律后果

送达条款中应明确告知签约方对所提供送达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明确约定其他签约方或法院按照提交的送达信息和方式进行送达时,即使送达不成,也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

同时,需要列举可能导致送达不成的情形,例如: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数据电文被退回或拒收等。对于“送达不成”的后果也需明确告知,规定退回文书的日期或邮寄后的第X日视为送达。

4. 及时变更送达信息

考虑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在合同履行和诉讼期间内变更住所地或相关送达信息,合同应明确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变更通知应在3日内发出,并规定收到通知前的送达仍有效。

为确保合同履行效果,建议收到变更通知一方应根据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再进行一次送达。

5. 确定适用范围

送达条款中要明确合同中的送达信息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在发生争议后进入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这样的条款提供了法院明确适用的依据,并强化了法律后果告知的作用。

此外,送达条款的效力应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送达条款实例

1.完备送达信息,确保有效送达

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约方送达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移动电话:1×××××××××,传真:×××-××××××,微信号:×××××××××,电子邮箱:×××@×××.com。

【备注】合同存在多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条款的约定、签署应当适用于全部当事人。每个当事人的送达信息均参照上述方式列明,每个当事人单列一款。

合同当事人已经在首部(签署页)列明前述信息的,可以简写为“同首部(签署页)联系信息”。

2.确保送达的方式与效果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发出的信件,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信息发出,信件交邮后若因以下情况的非发件人过错原因造成无法送达,则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

a. 收件人身份不明 b. 无人签收 c. 收件人拒收 d. 地址不详 e. 地址搬迁 f. 长期未自取等

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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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文书送达地址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以下地址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a.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 b. 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等送达信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 c. 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送达条款独立有效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对于较简单的合同,如果不希望约定过于复杂的送达条款,则至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首部/签署页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因首部/签署页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或单方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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