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社保对大家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也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当然,因为单位承担的比例比较大,个人承担比例比较小,因此社保缴纳也算是一项福利。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算计劳动者,因此在社保业务上,一定要注意规避这几个陷阱,避免自己损失。
第一个就是试用期不给缴社保,只有等到员工转正后,甚至转正三个月以后才给缴社保。
很多单位,把试用期工资定得比较低。以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为名,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严格来讲,这是不合法的,因为企业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保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也应该为员工缴社保。

第二个陷阱就是单位的薪资待遇不太有竞争力,为了让员工到手工资高一点,有时候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缴纳而以现金形式折算给员工。
这样看起来,每个月工资丰满一点,这其实也是坑员工的,先不说一旦失业,没有失业金可领,一旦怀孕生子,没有生育保险待遇,但就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那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有的单位,虽然也同意给员工缴社保,但是,并不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申报缴纳基数,而全部采用最低工资标准来申报,这样的话,看起来职工每月代扣的钱比较少,到手收入多,其实也是很不划算的,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单位少缴一笔钱,未来养老金待遇可就大打折扣了!
一般来讲,入职就签订合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有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跟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签了劳动合同把两份都收走,不给劳动者留存,最后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社保,这也相当于也是给劳动者设立一个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咱们劳动者也别干吃亏,一方面要保存好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另一方便也要留存好用工关系证明,比如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作证等类似的工作证明,还有日常的考勤记录等等。通过取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进行补偿。
大家一定要记住,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任何拒绝缴纳社保、少缴社保等损害大家利益的手段都是违法的。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规避不良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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